ISO 14064-1:2018 溫室氣體盤查標準 Greenhouse gases Part 1: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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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4064 溫室氣體管理系列標準包含三大部分:
- ISO 14064-1 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量化及報告附指引之規範 (Greenhouse gases Part 1: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
- ISO 14064-2 專案層級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之量化、監督及報告附指引之規範 (Greenhouse gases Part 2: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project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ductions or removal enhancements)。
- ISO 14064-3 查證與確證溫室氣體聲明附指引之規範 (Greenhouse gases Part 3: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the 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of greenhouse gas statements)。
其中,ISO 14064-1 標準,是以組織作為基本要求架構,進行溫室氣體盤查的設計、發展、管理及報告之原則與要求…等事項。標準中包含溫室氣體排放邊界的界定、量化組織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量,並鑑別組織特定的溫室氣體管理改善措施或活動之要求事項,以此針對盤查的品質管理、報告事項及組織在查證活動的責任之要求事項與指引。
溫室氣體標準 ISO 14060 系列
ISO 近年新增不少針對”碳”管理的國際標準,即 ISO 14060 系列(下方關係圖),包含針對組織的或產品/服務的溫室氣體盤查標準、確證或查證要求等相關標準。
其中,應優先關注的標準是 產品碳足跡 ISO 14067:2018 及同年發佈改版的組織型 溫室氣體量化與報告標準 ISO 14064-1:2018,企業可藉由以上兩種標準,用不同面相的方式來揭露碳排放的相關資訊,進而達到碳管理之碳揭露目的,並針對盤查後顯著的排放階段或熱點,進行持續性的碳減作為,最終針對殘餘之排放量進行抵換,進而朝向企業「碳中和」邁進。ISO 輔導
※ 延伸閱讀: ISO 14067 產品碳足跡盤查服務、GS 碳權購買諮詢、ISO 14068-1 碳中和服務
溫室氣體盤查原則
企業借由ISO 14064-1:2018之標準規範進行盤查作業,主要可依循下列幾項原則,包含:相關性、完整性、一致性、準確性及透明度…等,以確保溫室氣體排放盤查資料符合國際標準,其說明如下:
- 相關性(Relevance):利用選擇適合預期使用者需求之溫室氣體源、溫室氣體匯、溫室氣體儲存庫、數據及方法,考量預期使用者、適用溫室氣體類型與選用準則等之相關性。
- 完整性(Completeness):為避免誤導預期使用者,納入報告之邊界內所有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組織需考量所有涵蓋之營運單位、製程、活動與設施之排放源。
- 一致性(Consistency):為使溫室氣體相關資訊具備參考價值,組織對於盤查邊界的設定須注意是否與基準年做法一致,且相同設施之前後期間均採行同一量化方法;如活動數據的統計與排放係數的引用來源。
- 準確性(Accuracy):為依據事實做決策,減少其偏差與不確定性,組織應注意盤查之量化方式;如:活動數據與排放係數;應為最能反應實際排放狀況,且相關數據須經由定期校驗儀器量測而得,並須確認校驗結果符合規範。
- 透明度(Transparency):為使溫室氣體相關資訊能充分的被得知,以利預期使用者做出合理可信的決策,組織應取得所有與溫室氣體主張相關之佐證資訊;如:相關假設、計算方法、文件變更及活動數據與排放係數…等。
溫室氣體盤查重點
企業透過 ISO 14064-1:2018 進行盤查,組織應注意以下幾項重點:
1. 設定組織邊界:
a. 組織邊界設定方式,如:營運控制權法、財務控制權法或股權比例法。
b. 一致性的組織邊界設定原則,並避免嚴重的遺漏與重覆計算。
c. 排放量盤查需依組織邊界改變而調整。
2. 設定報告邊界:
a. 直接/間接排放源鑑別的完整性。
b. 報告邊界與事業流程/活動的一致性。
c. 報告邊界採取一致性的設定方法。
d. 排放量盤查需依報告邊界改變而調整。
3. 間接溫室氣體盤查:
a. 組織應透過顯著性準則揭露顯著之間接排放。
b. 盡可能與供應鏈配合共同執行。
c. 依照 5 大原則進行呈現。
d. 可列為未來間接溫室氣體減量之規劃。
4. 設定基準年:
a. 可用單一年度或過去連續數年之平均值當作基準年。
b. 基準年調整/修改做法應明確適當且文件化資訊。
c. 基準年的實際調整狀況是否符合需求。
5. 溫室氣體量化方法:
a. 活動數據與規範要求、排放源實際狀況的符合性。
b. 活動數據來源與量化方式或排放係數計算條件的符合性。
c. 活動數據資料是否有能夠充足的佐證來源。
d. 排放源的活動數據與排放係數所採用之資料的適切性。
e. 依盤查目的或協議之要求採用排放係數及全球暖化潛勢值(GWP)。
f. 排放係數預設值與設備之操作狀況的符合性。
g. 自行發展排放係數取樣的代表性。
h. 計算與排放量相關的調整方法。
i. 製程中溫室氣體排放量的關鍵操作參數。
j. 量化方法的資料來源其完整性與一致性。
k. 盤查工具表單之排放量計算彙整的正確性。
6. 相關文件:
a. 溫室氣體盤查之程序文件建立。
b. 盤查資料之蒐集、管理與保存的執行。
c. 不確定性的評估與管理。
d. 盤查報告書的編撰與管理。
ISO 14064-1:2018 國際標準條文大綱
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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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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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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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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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有名詞與定義 |
3.1 溫室氣體相關名詞 3.2 溫室氣體盤查流程相關名詞 3.3 生物源和土地使用相關名詞 3.4 組織、利害關係人和查證等相關名詞 |
4. 原則 |
4.1 通則 4.2 相關性 4.3 完整性 4.4 一致性 4.5 準確性 4.6 透明度 |
5. 溫室氣體盤查邊界 |
5.1 組織邊界 5.2 報告邊界 |
6. 溫室氣體排放量和移除量 |
6.1 溫室氣體源和匯鑑別 6.2 量化方法 6.3 溫室氣體排放量和移除量的計算 6.4 基準年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
7. 減量活動 |
7.1 溫室氣體減排和移除的倡議 7.2 溫室氣體減排或移除增量計畫 7.3 溫室氣體減排或移除增量目標 |
8. 溫室氣體盤查品質管理 |
8.1 溫室氣體資訊管理 8.2 維持文件和保存記錄 8.3 評估不確定性 |
9. 溫室氣體報告 |
9.1 總則 9.2 規劃溫室氣體報告 9.3 溫室氣體報告內容 |
10. 核實查證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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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參考資訊) 整合數據的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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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參考資訊) 直接與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的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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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規範) 處理生物源溫室氣體排放之與移除二氧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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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參考資訊) 電力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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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F(參考資訊) 溫室氣體盤查報告結構和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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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G(參考資訊) 農業和林業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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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H(參考資訊) |
ISO 14064-1:2018 溫室氣體盤查標準執行方法與步驟
1. 界定組織邊界
利用組織邊界的界定協助釐清組織應盤查的範圍,一般可採用下列兩種方法:
a. 股權比例法(equity share):公司依各事業體持股比例,認列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各事業體擁有的股權百分比,等同於其對於公司整體所代表的經濟風險及利益分攤比例。
b. 控制法(control):公司對所控制的事業體溫室氣體排放,採 100% 認列方式處理。控制又區分為財務控制或營運控制兩類準則,由公司選擇最能反應實質控制力量的準則執行。
2. 界定報告邊界
針對組織邊界內之排放源,定義其直接與間接排放之範疇,共分為六大類(舊版為三範疇):
舊(ISO 14064-1:2006) |
新(ISO 14064-1:2018) |
範疇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
類別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和移除) |
範疇二(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類別二(輸入能源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範疇三(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類別三(運輸中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類別四(使用產品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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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五(與使用產品有關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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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來源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非上述類別3~5) |
組織在進行類別 3~6(範疇三)之盤查時,除了上述的呈現方式,應常在 CDP、TCFD 或 SBTi 等問卷上發現類別 1~15 項的字眼,其主要是引用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揭露方式,兩者之間對於盤查內容其實大同小異(可參考:GHG Protocol 與 ISO 14064-1:2018 差異)。
延伸閱讀:CDP 碳揭露問卷填寫諮詢、SBTi 目標設定諮詢服務、TCFD 氣候變遷財務揭露、GHG Protocol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3. 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組織應降低不確定性,並選擇與使用合理的方式產生準確、一致的量化方法,如:
a. 排放係數法:為目前國內最常應用之方法,計算方法係以排放源之活動數據( 如汽/柴油使用量、外購電力耗用量)乘上排放係數;
b. 質量平衡法:常用於製程排放之計算,係以質量平衡的方式,估算原料投入後,經化學反應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c. 連續及間歇量測:直接監測排氣濃度和流量,以估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在計算溫室氣體排放時,組織應將每種溫室氣體之排放量,使用適切的全球暖化潛勢轉換成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後,予以加總作為組織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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