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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 8000 最權威官方解答,Part 8:薪酬篇

by Leadership Editors | 發佈於 Mar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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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社會責任國際組織(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
編譯:領導力企管編譯部
 
在SA 8000的輔導過程中,領導力企管發現許多企業對於條文裡的許多詞彙和意義無法正確理解。為此,我們特別全文翻譯社會責任國際組織(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所正式公布的官方問答集,提供企業做為申辦SA 8000:2008的最佳指南。
 
今天要為大家介紹的是SA 8000:2008條文裡的第8篇:薪酬(Remuneration)。意指公司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應低於法律或行業的最低標準,並且必須足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對工資的扣除不能是懲罰性的;應保證不採取純勞務性質的合約安排或虛假的學徒工制度以規避有關法律所規定的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針對此條文,企業最常遇到的問題如下:
 
問:請問在SA8000:2001與SA8000:2008的兩個版本中,針對維持生活薪資(living wage)與基本生活需求新資(basic needs wage)的不同為何?
 
答:這兩者並無太大差別,新版的語詞解釋乃是為了說明個人有權獲得能滿足生活基本需求的生活新資。
 
問:如果員工經團體協商同意接受一份比維持生活新資(living wage)還要低的工資,那這樣的情況能被SA8000:2008所接受嗎?
 
答:若是提供的工資比法定標準與產業標準都高,雖然可被接受,但是仍需回報給SAAS以便進行查核。若是所給予之薪資嚴重低於最低工資表准以及產業標準,那稽核員便需確保員工自由結社與集體談判權力並沒有遭到剝奪或剝削。
 
問:法定最低薪資(legal minimum wage)是否能取代維持生活薪資(living wage)呢?
 
答:法定最低薪資是有可能等於維持生活新資的,但這樣的情況很少,而雇主以及稽查員仍需評量員工的生活需求以及薪資的充裕性。
 
問:若是基本生活需求新資(basic needs wage)比法定最定薪資還高時,企業應該遵循甚麼樣的薪資標準以得到SA8000:2008的認證呢?
 
答:當地方法規或是SA8000條文明定之薪資乃是最低限度時,企業能做到越高標準當然是越好,企業需給付或是有計畫性地提高員工之薪水,讓一週工資能等於一週的基本生活需求薪資,方才可得到SA8000:2008認證,而以大部分的例子來看,基本生活需求薪資通常是高於法定的最低薪資。
 
問:若是企業員工的合約是由外部人力資源公司負責,然而在這樣的情形之下,被SA8000:2008認證的僱主該扮演怎樣的角色呢?
 
答:被SA8000:2008認證之機構,有義務確保所有合約與員工管理階符合SA8000:2008標準,而企業也應確認無使用連續性短期合約之嫌疑,用以躲避履行法定津貼之義務。
 
問:在某些國家,國家法規與集體談判協商結果並無規定加班超時需給付高於一般薪資的費用(premium rate),這樣的話企業到底給付給員工怎麼樣的費用呢?國際上有通用的費用嗎?
 
答:SA8000:2008條文中有解釋到當國家法規與集體談判協商結果皆沒有對加班費定義時,員工超時工作應被給予高於或等於普遍業界標準的加班費。
有些產業或國家並沒有明定加班費的標準,然而企業會透過集體談判協商的方式討論出一規定的加班費用,而這樣的加班費用則會變成普遍的業界標準。
國際上並沒有明定的加班費用,而SA8000:2008條文也沒有對加班應給予高出一般薪資的費用做出定義,相反地SA8000:2008的基準條件只是僱主遵從國家法規或是業界標準,只要是以員工利益為優些即可。
 
【備註】:領導力企管補充國內相關法規。
台灣勞基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3倍)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6倍)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問:管理者(manager)是否有權領取加班費(overtime pay)呢?
 
答:上班時數限制與加班費用是用於合約中有規定上班小時數的管理者。而企業的管理者往往負責安排自己的行程與工作時數,因此一般標準的工作時數限制可能無法適用,有些國家如馬來西亞,國家法規明確指出企業無須給予管理者加班費,但是也沒有禁止企業給予管理者加班費,因此SA8000:2008認證之企業也可以提供管理者加班津貼。
 
問:如果國家法律並無特別說明,那怎麼樣的衡量標準可以證明企業使用所謂的連續性短期合約(consecutive short term contract)呢?
 
答:需先了解一企業一至三年內所發行之短期合約與長期合約的比例,以及每一份合約與合約間的時間,以判定企業有無意願在沒有工作項目的情況下給付員工薪資。更重要的是稽核員應了解累計員工福利,像是保險、資遣費或是年資,若短期合約會危及到這些累計員工福利,那這樣的企業便無法通過SA8000:2008認證。
 
問:工作於食品製造業的員工,企業是否可因食品包裝成果而扣除薪資,這樣的例外情況是SA8000:2008所能接受的嗎?
 
答:SA8000:2008條文是不能因產業別而接受這樣的特例,條文內容說明企業不可因懲戒性原因而扣除員工薪水。
 
問:在SA8000:2008條文之下,企業可否因不良表現或績效而扣除員工的紅利(bonus)呢?
 
答:這裡有三個要素稽核員必須確認:1) 表現或績效紅利不可屬於基本薪資的一部分,基本薪資本身應要能等於維持生活薪資(living wage);2) 關於紅利的實行辦法應備註於合約之中並確保員工已完全理解實行之辦法;3) 紅利的實行辦法應有客觀且量化的評價標準,並確保管理者無法因歧視等因素做出偏頗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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