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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 8000 最權威官方解答,Part 7:工作時間

by Leadership Editors | 發佈於 Mar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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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社會責任國際組織(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

編譯:領導力企管編譯部

在SA 8000的輔導過程中,領導力企管發現許多企業對於條文裡的許多詞彙和意義無法正確理解。為此,我們特別全文翻譯社會責任國際組織(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所正式公布的官方問答集,提供企業做為申辦SA 8000:2008的最佳指南。

今天要為大家介紹的是SA 8000:2008條文裡的第7篇:工作時間(Working Hours):企業不能經常要求員工一周工作超過48小時,並且每6天至少應有一天休假。每周加班時間不超過12小時。針對此條文,企業最常遇到的問題如下:

問:若一企業員工上下班並無打卡紀錄,但是他們每個禮拜都有來上班,這樣的系統是否能得到SA8000:2008的認證呢?

答:若是這企業無法確認員工的工作時數是否符合SA8000:2008條文的標準,那企業便無法通過SA8000:2008認證。

問:企業是否需要查驗員工的超時工作時數並做出補償(compensation)?

答:是的,企業需查驗超時工作時數,並對其時數提供超出一般薪資(premium rate)的補償,以獲得SA8000:2008認證。備註超時工作時數必須:1) 被限制;2) 自發性;以及3)以高於一般薪資做補償。

問:若是國家法律允許員工一周工作48小時以上,那麼遵循此法律的企業可否得到SA8000:2008認證?

答:唯有48小時以上的工作時數都乃是自發性,並且加班時數獲得高於一般薪資之補償,而其超時工作時數不可超過12小時。

問:一SA8000:2008認證之企業在何種情況之下,員工可以一周超時工作12小時以上?

答:這是不被允許的,即使SA8000:2008條文7.2通融平均工作時數,但條文7.3明確指出整體超時工作時間不可超過12小時。

問:若是SA8000:2008條文7.2中所指出的例外狀況,那每週正常與超時工作時數是否還有受到限制?或者數週的工作時數能一起用平均值來計算?

答:SA8000:2008條文7.2與7.3皆限制正常工作時數不可超過48小時,而超時工作時數不可超過12小時一週,而條文7.2所提到的例外情形,乃是為了方便員工去決定是否要一週連續工作六天無休假。在某些特定情況之下,稽查員需查實所有預期皆須與國家法規和集體談判協商結果相符。

【備註】:領導力企管補充國內相關法規。

台灣勞基法第三十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的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問:SA8000:2008所參考的國際勞工組織一號公約提及,每日工作時數不可超過八小時,但這項規定並沒有在SA8000:2008條約中被列出,在SA8000:2008條約之中是否就沒有單日正常工作時數的限制嗎?

答:這點在SA8000:2008中並沒有明文說明,但是國家法律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同樣的,SA8000:2008只明文限制1)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可超過48小時,2)而每工作六天必須休假一天,3)以及最大自願性超時工作時數不可超過12小時。

問:SA8000:2008條文中對正常工時以及超時工時的限制是否適用於管理階層呢?管理階層是否享有超時工作的補償薪資?

答:正常工時與超時工時皆適用於與企業有簽訂明確工作時數的管理階層,一位負責自己工作行程與時數的企業管理者,並不一定在SA8000:2008所限制的工作時數之中,通常來說對於有權力完全掌管自己工作行程與時數的管理者並不受工作時數的限制,但是SAI強烈建議應鼓勵管理階層限制其工作時數。

問:有關於SA8000:2001條文7.2提到,員工每七日需有一日休假,這點在SA8000:2008中是否有所改變?

答:在SA8000:2008中所使用的語言有稍做改變以確保寓意的清晰,但其中的意思則是一樣的。SA8000:2008條文7.2提及所有員工需最少在連續工作六日過後享有一日休假,然而當以下兩種狀況同時發生時則可以以例外來看待:1) 國家法規允許工作時數超過此項規定;以及2) 一自由集體協商結果需同意此平均工作時數,並確保其適當的休息時間。

問:如果員工連續工作了十二天而有兩天休假,那這兩天的休假是否需待在家中呢?

答:這完全是由員工自己本身決定,但是連續十二天工作通常是不被允許的除非條文7.2之下的兩項條件都已達到。然而條文之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員工休假期間需待在家中。

問:若是員工工作六天然後接著一天乃是待命(on-call),這樣是否有符合SA8000:2008的標準呢?

答:待命並不屬於假期的一種。

問:多數司機每週耗費多時於駕駛汽車上,而多數每週有8-10小時的休息停靠,然而依照SA8000:2008規定這些停靠算是超時工作嗎?

答:休息站的停靠不算是超時工作。

問:如果員工集體談判協議與當地國家法規皆對員工工作時數有所規定,請問何者有較大的效力呢?

答:依這樣的情況來說,國家勞工法庭有其法律體系,然而以SA8000:2008的角度,通常不管甚麼情況,雇主只要能遵循並提供對員工最有利的標準即可。

問:以油田的工人來說,她們一天工作十二小時連續兩個禮拜,接著便休假兩個禮拜。其中,還包含一年之中各項假期,這樣是可行的嗎?可以用一個月的平均工時來計算嗎?

答:SA8000:2008條文7.2的彈性項目乃是被條文7.1與7.3的最高正常工作時數以及超時工作時數限制,然而有許多產業標準像是國際勞工組織的航海條約有更彈性的標準,社會責任國際組織已開始將其他彈性準則納入考慮但尚未列於標準之中。

在此重新申明平均工時的計算,需有國家法規的支持以及於集體談判協議中釐清其中定義,方可使用平均時數,而當稽核員稽查時需注意以下幾點:1) 員工之結社自由以及集體談判協商權利(例如:確認工會能不被雇主影響與阻礙;2) 不能因工作時數協定危及員工之職業衛生與安全(包括確保足夠的休息時數)。

問:關於SA800:2008條文7.4,所謂短期業務需要而要求員工加班的情況有多頻繁?

答:條文7.4是指員工被要求加班,而大部分的情況加班應出於自願。因此,所謂的短期業務需要而加班的情況應該非常少有。然而,短期的業務需求通常是週期性並能透過生產規劃而解決的,通常良好的生產規劃以及加班津貼能成為誘使員工自願性加班的主要誘因。

問:現今在中國企業使用讓渡書(waiver),以因應產能需求增加時,允許當員工一週超時工作超過36小時,而使用讓渡書的企業可否通過SA8000:2008認證呢?

答:不行,企業使用讓渡書,無法通過SA8000:2008認證,因為這樣勞動方式乃是屬於過度超時。

問:若是企業經過集體談判協商以及工會的同意下,當生產高峰期時允許員工每週加班36小時,這樣的話企業能通過SA8000:2008的認證嗎?

答:不能。SA8000:2008條文規定一週工作超時時數不可超過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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