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上述有個專有名詞為「勞動場所」,勞動場所之定義,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 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列舉幾個經常見的案例跟大家分享:
- 假設工作在工廠內,在工作時操作設備不慎受傷,就是職業災害。
- 假設A供應商來公司稽核,A供應商人員不慎於公司滑倒受傷,哪麼A供應商的公司就須認定這為職業災害。
- 假設工作為送貨,那送貨時發生交通事故,就是職業災害。
- 假設小美是兼職員工,在上班路上不慎發生交通事故,也是列入職業災害。(兼職也須投保歐,法源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上班路上也可認定為執行任務,法源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 假設小陳下班後於回家路上先去賣場採買家裡所需之日常用品,結果不慎發生交通事故,這就不算是職業災害(法源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