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5月25日宣布,因應本土疫情持續嚴峻,全國進入疫情警戒第三級,後續又延長警戒至7月26日,其中相關防疫措施明確提及「職場及工作處所應遵守企業持續營運指引的防疫規定,落實個人及工作場所衛生管理,啟動企業持續營運(BCM)因應措施,如異地或遠距辦公、彈性時間上班」。因此,不少企業開始實施居家遠端工作,以減少與外界接觸及降低染疫風險,但居家上班時也是有發生風險及意外的可能,所以即使在家工作,也應該要了解可能發生的風險與相關處置,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
Q1:在家工作時,若發生意外事故,算是職業災害?需要通報嗎?
首先,我們應該先瞭解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將稱職安法) 中對職業災害的定義:
指因勞動場所註1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我們了解到職業災害包含哪些狀況之後,一旦發生以下情形的職災時,雇主必須遵守法規,在八小時內通報勞檢機構: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A1:從以上法規條文可以發現,當受到疫情影響,勞工若受雇主指派於居家工作,因提供勞務而導致發生意外事故(如跌倒或燙傷等),如果罹災的原因與其從事的工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即為職安法所定之勞動場所職業災害。倘若勞工因此傷害需住院治療,雇主應於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職業災害之事實起,在8小時以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Q 2:居家工作時如發生職業災害,勞動檢查機構要如何進行檢查?
《職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A2:由於住家(工作環境)屬勞工家庭生活之私領域範圍,其設施亦非雇主提供,如發生疑似職業災害或提出申訴時,勞動檢查機構接獲通報或受理申訴案件後,可透過與雇主、勞工及有關人員(主管、同事、房東或鄰居)進行訪談及相關事證調查等方式來實施檢查,並依法處理。
Q3:疫情期間,雇主指派勞工居家工作,如何保障勞工的職業安全衛生?
《職安法》第五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註2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A3:雇主可參考現行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就勞工在家所從事之工作,進行危害鑑別(風險評估),評估可能導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遭受危害之各種情形,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雖然在實務上,雇主不方便進入員工家中進行風險評估,但還是需要善盡雇主對員工的照顧義務。
簡單來說,當雇主指派勞工居家工作時,勞工需長時間使用電腦,但家中未有配置合適之桌椅,即可能因長時間不良姿勢導致人因傷害,雇主在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情況後,應提供必要的預防設備給予勞工,例如:筆電架、椅背靠墊或合適高度之桌椅,以減緩勞工因工作而產生的健康危害。又或者是提供完備網路連線設備以符合公司的資安需求。並進行危害告知:如居家工作時應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注意用電安全或身體不適時的通報流程等宣導。
【危害鑑別】小介紹:
「危害鑑別」為 ISO 45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執行核心(可參考條文6.1.2.1),指公司應對於勞工工作時或其工作環境進行辨識,評估可能造成勞工生理、心理傷害的各種危害情況產生的風險和機會。
領導力企管貼心小提醒:
勞工若配合雇主的要求,於自家遠距辦公,雖然工作場所是自己所熟悉的,但還是要注意工作時可能產生的風險,並據實告知所屬主管,以降低後續發生職業相關疾病及災害的嚴重度與風險。
註:
1. 勞動場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 合理可行範圍:指依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
--------
相關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法問答(QA)集」(https://www.osha.gov.tw/1106/1196/10101/10174/)。
關鍵字分類:#職業災害 #居家辦公 #ISO45001 #危害鑑別 #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