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SBTi 針對金融機構 (FIs) 的近期減碳目標,發佈了一系列的修訂,包括將升溫目標提高到 1.5°C、引入化石燃料融資目標,以及改進標準以提高可用性與清晰度。
金融機構近期標準 2.0版本 (FINT Criteria V2) 將在 2024年11月30日生效,遵守此標準的金融機構需在驗證日期起的五年內依據最新標準更新其目標。
金融機構近期標準2.0版本的主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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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C10(以前的 FI-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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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範圍1和範圍2的目標時間範圍從5-15年縮短至5-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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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C12(以前的 FI-C8 和 FI-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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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範圍1和範圍2的最低目標從「遠低於2°C」提高到「對齊1.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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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C15(以前的 FI-C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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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67%覆蓋率的最低要求,並在表1中列出了更詳細的覆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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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條件下,增加了5%重要性排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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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關於金融機構如何分類其資產管理業務的說明,包括自主管理、顧問管理和執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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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C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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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明基準年和前瞻性目標也適用於範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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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C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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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行業脫碳法(Sectoral Decarbonization Approach, SDA)的最低目標,從「遠低於2°C」提高到「對齊1.5°C」(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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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在基準年內已資助可再生電力項目的金融機構可以設定目標,並持續進行到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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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條件下,為發電項目融資和/或房地產組合,增加低排放強度目標的維持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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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所有的SDA目標使用相同的基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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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C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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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投資組合覆蓋目標年份為2030年(含)之前的任何年份,或從目標提交日起最多五年內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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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金融機構可以設定第二個以及更長期的100%投資組合覆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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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投資組合覆蓋目標必須使用相同的基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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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C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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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最低溫度評分等級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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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組合範圍1和2的溫度分數從「遠低於2°C」提高到「對齊1.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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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組合範圍1、2和3的溫度分數從「2°C」提高到「遠低於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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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使用SBTi開源軟體或其他依據SBTi溫度評分等級方法產生的第三方溫度分數工具(參考SBTi金融部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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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溫度評級目標年份為2030年(含)之前的任何年份,或從目標提交日起最多五年內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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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所有溫度評分等級目標必須使用相同的基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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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C17.4和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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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些化石燃料融資目標的選項,以應對金融機構在化石燃料領域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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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11和FI-R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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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關於金融機構在化石燃料領域活動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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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0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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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更詳細的規範和註釋,說明覆蓋要求(例如,獨立房地產和資產/投資/財富管理資產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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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一些領域的覆蓋要求(例如,化石燃料領域、私募股權),並增加某些問題的靈活性(例如,計算融資排放和企業貸款的67%最低覆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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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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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目標語言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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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詳細說明請參考以下資源
根據官網資訊,SBTi 目前也正進行「SBTi金融機構淨零標準」的撰寫,幫助金融機構制定符合淨零排放的短期和長期科學目標。領導力在此提醒,遵守與參考 SBTi 科學基礎減碳目標的企業,應保持關注與追蹤最新消息的發佈,並依據更新內容調整現行做法目標,以確保符合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