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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公告:第六屆公司治理評鑑指標 2019年 啟用,並推出4大新制,要求上市公司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

by Leadership Editors | 發佈於 Dec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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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力企管提醒,以下新聞與 GRI Standards GRI 準則 有關,全體上市櫃企業編製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時,應留意資訊揭露與更新。

  • GRI Standards GRI 準則 100 通用準則 揭露項目 101-3 重大性(Disclosure 101-3 Materiality)
  • GRI Standards GRI 準則 100 通用準則 揭露項目 101-10 時效性(Disclosure 101-10 Timeliness)
  • GRI Standards GRI 準則 揭露項目 102-16 價值、原則、標準及行為規範(Disclosure 102-16 Values, principles, standards, and norms of behavior)
  • GRI Standards GRI 準則 揭露項目 102-18 治理結構(Disclosure 102-18 Governance structure)

台灣證券交易所昨2018年12月28日公告 民國108年(西元2019年)度第六屆公司治理評鑑指標 ,共四大構面85項指標,適用期間自108(西元2019年)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並預計民國109(西元2020年)年4月底前公布民國108年(西元2019年)度評鑑結果。

台灣證券交易所依「2013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推動公司治理評鑑以來,成效良好,去年度發布的「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進一步「強化公司治理評鑑效度」列為「深化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文化」計畫項目的第一項目標。

公司治理更升級,2019年6月底前4大新制上路

此外,台灣證券交易所提升公司治理作法再升級,針對「有效發揮董事職能」推出4大新制,並要求上市公司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證交所將現行《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更名為《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並擴充其內容,俾全面性含括與董事會有關之公司治理規範,前開要點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並明定上市公司應完成相關措施之期限:

2019年6月30日前應完成之事項:

  1. 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以持續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獨立性。
  2. 訂定處理董事所提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使公司處理董事索取資訊或請求之協助有一致性作法,避免影響董事執行職務而損及投資人權益。
  3. 為全體董事、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使其全心全意發揮職能,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
  4. 上市公司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及金融保險業依主管機關規定者,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2020年起:每年定期就董事會及個別董事進行自我或同儕評鑑,並於次一年度第1季結束前完成申報績效評估結果。

第六屆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依循前揭新版藍圖規劃

證交所表示,第六屆評鑑依循前揭新版藍圖規劃內容,以強化質化指標、增加給分差異化及新增問卷發送蒐集意見等為修正方向,另參考國際重要公司治理發展趨勢、新修正法規、函釋及政策,及各界對評鑑的建議等,總計新增四項指標,刪除四項指標,修正13項指標,並調整八項指標題型,持續促進企業對公司治理的重視。

在強化指標質化要求方面,將以「實際落實情形」做評核重點,也就是訂定政策外,同時要落實或執行達到一定條件,並加以揭露才能得分。

增修部分包括「建置資訊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訂定資訊安全政策及具體管理方案,並揭露於公司網站或年報」、「制訂董事會成員及重要管理階層接班規劃,並於公司網站或年報中揭露其運作情形」、「參考國際人權公約,制訂保障人權政策與具體管理方案,並揭露於公司網站或年報」等指標。

另外增加「分級給分題」,例如「設置公司治理主管,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並說明職權範圍、當年度業務執行重點及進修情形,構面內可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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